关于新设药品经营企业参与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8 阅读次数:1449次[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0年内蒙古标 各有关企业: 按照自治区药采办《关于延长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周期的通知》的要求,在新一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出台之前,自治区延长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的采购周期,仍执行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 为保障医疗机构用药,满足临床需要,经研究决定, 2010年12月以来在内蒙古自治区新注册成立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参与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与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企业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具备承担《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配送企业的责任及义务”的能力。 二、申请参与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企业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审核表》(具体填写格式及要求见《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审核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资质的通知》)。 三、申报材料的递交应由被授权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申报企业授权委托书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现场递交本企业申报资料。 申请参与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必须提供原件供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10月17日—18日上午8:30-17:30。 现场资格审查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 霞 联系电话:0471-4930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