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属于国家基本药物,但“通知”中尚未制定零售指导价格的剂型或规格,请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其基本药物目录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等(中成药还需提供产品说明书),通过电子邮箱,于10月25日之前报送我委(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zengmp@jxdpc.gov.cn;中成药raosq@jxdpc.gov.cn),我委将尽快制订下达。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