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药品价格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中通用名称相同的药品,之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标注特定生产供应名称的专利、原研制、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的药品,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但如进入基本药物销售,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二、附表中未列规格剂型的药品,在我省对增补规格品种未下文之前,须到我局进行价格备案后方可销售。
三、附表中所列品种与我省2008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入围品种相同的,高于本通知的,一律降至本通知的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的,维持现行价格。
对于附表中个别高于我省2008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入围的品种,我省将在下次集中采购工作中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相关的资料可到贵州省物价局网站查询和下载,我局网址为:http://www.gz12358.gov.cn,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