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9〕170号)的规定,对我省集中上网限价采购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网临时零售价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均应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需调整最高挂网限价及临时零售价的药品目录见附件。
二、挂网临时零售价未超过国家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仍按原限价和临时零售价执行。
三、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网上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其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按国家八部委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附件中药品不愿按调整后的价格继续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请于2009年10月30日前到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挂网手续;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撤销手续的,视为认可调整后的价格。
五,凡属于不限价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及省物价局的相关规定自行调整采购及销售价格。
六、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将本通知下发所属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七、本文件从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件:需调整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药品目录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