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省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中标生产企业: 我省于2011年9月完成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招标工作,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6个月以来,大部分生产企业都能保障中标基本药物的及时供应,但仍存在部分生产企业或药品不能及时供应的情况,影响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为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确保基本药物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中标企业应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供应中标基本药物,对不能及时供应,或达不到供应要求的,我们将按照优先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原则,对药品交易实行动态管理,暂停相关药品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交易,待满足基层医疗机构需求后,视情况再行恢复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交易。 二、自发文之日起,如需调整配送企业的,生产企业应提前10日上报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同时需提交变更后配送企业确保供货的具体时间。原则上每月10日、20日为提交变更配送企业资料的时间(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三、对于不履行药品供应责任的中标企业,将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办函[2011]1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