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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内蒙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招标省区:内蒙古   发布日期:2012-04-01

关于印发2012年内蒙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2年内蒙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继续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工作模式和业务流程,拓展集中采购范围,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医药产品质量、遏制医药产品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一、健全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和继续完善国家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制,按照“双信封”招标制度,实行带量采购,适时开展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和2012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认真落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日常工作,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鼓励邮政物流企业参与基本药物配送,建立完善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评价体系,探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医药企业及药品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开展基本药物电子交易。

二、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继续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继续完善医药企业及药品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新上市药品和医疗机构短缺药品进行补充采购,做好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六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制定2012年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细则,适时启动2012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开展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逐步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在总结各盟市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年内出台《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选择部分临床用量大、患者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作为2012年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适时开展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降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降低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同时,探索建立医用耗材自治区、盟市分工协作、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全区医用耗材统一集中采购,实现医用耗材的同质同价。

四、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实现集中采购全程监管

在现有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服务功能,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和监督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和监管手段,确保集中采购正常、高效、安全运行。选择部分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进行试点,开展医院采购和配送企业的网络平台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无缝对接工作,通过数据共享、实现试点医院网上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实时监控,保证药品质量,达到省时、省力、方便、快捷,确保药品集中采购的执行成效;在试点医疗机构大力探索信息化采购,试行药房现代化管理,采购双方信息互通,减少药品库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做好医疗机构用药情况统计分析,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下达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0号)和自治区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的整体要求,做好基本药物平台的建设工作,2012年要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软硬件装备、网络对接和CA数字认证的发放安装,逐步实现政府、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

一是继续加强对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管。加大网上监控和专项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网采率较低的地区和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行为,严禁网下采购,实现全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网采率达到85%以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重要指标。

二是做好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的监督管理。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考核机制和配送企业末位淘汰制度,将基本药物的考核纳入对企业、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整体评价体系。

三要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的监管,防止乱收费,避免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擅自涨价,损害广大患者利益。

四是加强对采购后药品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督促及时供货、及时配送。

五是完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罚制度,加大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惩处力度。

六、加强制度、队伍建设,规范集中采购行为

一是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制度建设。要切实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要把整个药械集中采购队伍的学习、教育、培训作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可靠、廉洁自律、业务娴熟的专业型、研究型、综合型的队伍。

七、深入调查研究,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一是要研究建立包括质量层次划分在内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选择真正质量优良、价格适宜的药品。

二是积极研究和探索带量采购、二次议价等问题,要充分利用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和谈判能力,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把虚高的药品价格降下来,特别是要降低一些昂贵药品的采购价格,形成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

三是积极探索医保预付、银行承兑、银行授信等在内的多种支付方式,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的问题。

四是建立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信息库,为下一步合理确定药品、医疗器械限价提供参考。

五是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充分利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为医药卫生改革服务。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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