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2011年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货有关情况的通知 相关投标人: 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反映,前一阶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中存在中标企业不按合同要求供货或供货不及时等现象。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进行了讨论研究。根据研究意见,现对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个别药品的中标企业以种种理由提出废标申请。按照《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规定:“各投标人务必慎重报价,所有品规报价一旦确认并中标,一律不接受废标申请”,因此相关企业必须按中标价格和合同规定的条件保证供货,否则将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对于前期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未能及时供货现象的企业,一定要认真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合同要求提供药品,如再次出现不能供货的情况,将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