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药政司关于报送“问题胶囊”事件相关信息的通知(赣卫办药政字[2012]8号) 项目名称 各设区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药政司关于报送“问题胶囊”事件相关信息的通知》(卫药政研究便函[2012]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排查“问题胶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厅的统一布置,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对“问题胶囊”进行全面排查,彻底弄清违法生产“问题胶囊”药品的数量、流向。 二、依法管控“问题胶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暂停销售使用“问题胶囊”的措施。对基层医疗机构已购进尚未使用的“问题胶囊”药品立即按规定清点封存,并做好使用“问题胶囊”患者的随访观察和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三、及时掌握上报信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问题胶囊”排查结果和医疗机构“问题胶囊”采购、使用和清查封存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安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规定,督促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并使用具有电子监管码的基本药物。要加快药品集中采购使用信息系统和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实现监管部门、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信息畅通,坚决杜绝“问题胶囊”等不合格药品进入临床,确保基本药物供应安全。 联系人:朱慧婷 张文辉 电 话:0791-86256240 电子邮件:jxswstyzc@163.com 附件: 1、卫生部药政司关于报送“问题胶囊”事件相关信息的通知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暂停销售使用的13个铬超标产品名单 3、涉及铬超标药用胶囊情况上报信息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