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沪食药监办〔2012〕288号) 4月29日,国家食药监局召开视频会议,对落实《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8号)、《关于对暂时封存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7号)及《关于严格实施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的公告》(2012年第25号)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请各分局、稽查大队及时部署,于5月1日前将国家局工作相关要求立即通知到所管辖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求企业坚决落实自检、自查工作,对产品切实负责。5月1日起,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全面开展对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监督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管理相关措施,严防不合格药品出厂;同时,督促涉及铬超标药用胶囊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召回、销毁工作,确保于5月31日前彻底清除市场流通的问题药品。 附件: 1、《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8号)(http://www.sfda.gov.cn/WS01/CL0844/71278.html) 2、《关于对暂时封存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7号)(http://www.sfda.gov.cn/WS01/CL0844/71246.html) 3、《关于严格实施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的公告》(2012年第25号)(http://www.sfda.gov.cn/WS01/CL0087/71239.html)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