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北省采购中心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现公布消化类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据附表中标注的代表品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调整其价格,并连同不能按差比价计算的价格于6月1日前报我局审核确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五、上述价格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