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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省关于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结算情况的通报
招标省区:湖北   发布日期:2012-07-05

2012年湖北省关于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结算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县卫生局:

现将 2011 年 6 月~2012 年 5 月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结算情 况统计通报如下:

一、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情况
根据“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数据统计,2011 年6 月~2012 年 5 月,全省累计共有 96 个县(市、区,包括开发区、 管理区等)的 1262 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武汉市除外)通过“湖 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提交基本药物采购订单金 额138554.07 万元,配送 126438.82 万元,配送率为 91.26%;入库124411.28 万元,入库率为 89.79%。


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情况

截止 2012 年 6 月 20 日,共有 92 个县(市、区)上报了 2011年 6 月~2012 年 5 月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结算情况。
截止 2012 年 5 月底,92 个上报了结算情况的县(市、区)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应付款总额为122517.84 万元,已付款总额为91505.34 万元,结算率的 74.69%。其中:松滋、京山、仙桃、建 始、公安、点军、应城、来凤等 8 个地方的货款结算比例高于 90%, 嘉鱼等 21 个地方的货款结算比例高于 80%,武穴等 17 个地方的货 款结算比例低于 60%。
从市州情况来看,仙桃市的货款结算率达 99.06%,荆门市、 神农架林区、天门等 3 个地方的货款结算率高于 80%,黄冈市、鄂 州市、襄阳市、潜江市、十堰市等 5 个地方的货款结算比例 7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不力

有些县(市、区)未按《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基本药物货款结 算的紧急通知》(鄂卫办通〔2011〕21 号)文件的要求实行以县 为单位集中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存在着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态度消极、相互推诿,药品配送企业反响较大;
(二)结算不及时

有些县(市、区)不按规定在验收合格后的 30 日内结算货款, 有些县(市、区)拖欠货款在 6 个月以上甚至不结款;
(三)企业结算积极性不高
 
由于配送分散,部分货款额不高的企业未申请结算货款。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本药物的及时配送,影响到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的临床用药。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推进会精神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的紧急通知》
(鄂卫办通〔2011〕21 号)的要求,在以省为单位集中结算工作 未启动之前,认真落实以县为单位先行与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结算 货款的工作要求。
(二)各地要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 采购及货款收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收支统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协调 财政部门,尽快建立县级基本药物专用帐户,实行基本药物货款 统一收付。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0〕56 号和鄂政发〔2011〕25 号文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与药品供货企业结算货款,避免 违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
(四)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基本 药物货款结算情况开展检查督办,把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作为推进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五)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将向全省通报。

 


附件:1、2011年6月~2012年5月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 结算情况(按县排名)
2、2011年~2012年5月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结 算情况(按市州排名)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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