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报卫生部备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目录》,抓紧调整、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中应当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等信息。 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于9月1日前报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四、本文下发之前,医疗机构已经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如果其中包括《目录》外抗菌药物的,于9月1日前完成清退等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目录》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对《目录》调整一次。 省卫生厅联系人:李倩倩,谭成森 联系电话:0531-67876155,67876150 传真:0531-67876263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