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打两建”工作部署,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2〕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我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2〕7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及《实施办法》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培训,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保障体系,规范基本药物购销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抓住契机,落实措施,及时纠正在基本药物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各市要以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三打两建”工作为契机,纠正在基本药物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仅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货,以及不按中标价格供货等情况收集汇总,并转交省医药采购中心处理;对医疗机构采购中标目录外品种或不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等现象要加强监管及时纠正。针对近期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反映在基本药物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各地要认真对照检查,落实措施,切实予以纠正:一是关于限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遴选基本药物的配送商问题。个别县(市、区)要求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遴选基本药物时,对配送商作若干个限制,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法完全选择基本药物的中标品种。二是关于收取诚信保障金问题。个别市以集中遴选药品(含基本药物)为由,要求参选的供应商缴交诚信保障金。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是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发文要求各省给药品集中采购提供免费的服务平台,各市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收取保障金,已经收取的要迅速清退,以免对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三、强化管理,分类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遴选工作。各市及县(市、区)应严格执行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的通知》(粤卫办〔2012〕1号)的相关规定,由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用药需求,自行遴选基本药物品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试行统一的基本药物遴选规则及办法,科学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遴选行为。为防止药物遴选过程的人为因素,可积极探索摇珠遴选定标的做法。 四、加强监管,集中支付,切实做好基本药物药款结算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集中结算工作,保证基本药物货款按时足额结算,防止因货款拖欠造成临床用药断档。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工作分散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市在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我厅或省医药采购中心反映,以便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