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召开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购销合同签订及配送企业座谈会议的通知 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各有关配送企业: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区已完成基本药物招标工作,并于6月16日公布了基本药物补充招标中标结果。按照整体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6月25日至6月27日组织各生产企业与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和配送企业座谈会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发放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通知书; 2.与生产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 3.生产企业与各地遴选配送企业商谈基本药物配送事宜; 4. 生产企业与各地遴选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 5.召开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座谈会,通报基本药物配送情况。 二、签订购销合同 各中标生产企业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见附件1)打印并先行签订合同,一式叁份(合同统一采用A4幅面纸张正反面打印),经企业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由企业被授权人带到合同签订现场与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进行购销合同的签订。 三、签订配送协议 在合同签订期间,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为中标生产企业与各盟市遴选配送提供接洽平台,供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商谈基本药物配送事宜,签订配送协议书(见附件4),一式叁份,统一采用A4幅面纸张正反面打印。其中一份作为凭证,需将其复印件于7月15日前提交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作为开通配送区域的凭证。 四、会议时间、地点 1.会议时间:2012年6月25日至6月27日 2.会议地点:内蒙古万立国际大酒店 地 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5号 五、参会人员: 1.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法人或被授权人一名; 2.参与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配送的配送企业负责人和被授权人各一名。 六、其他事宜 1.中标的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合同文本原件参加合同签订,若企业被授权人有变更的生产企业并须出具新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领取配送企业密码必须携带企业法人授权书、密码领取函和身份证原件。 2.参加会议人员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会议不安排接站,请自行前往。 3.请于6月22日前将参加人员回执传真至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联系人:毕涛 联系电话:0471-4919735, 传真电话:0471-4919735 酒店联系人:马经理 联系电话:18686041164 附件:1.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 2.企业法人授权书 3.密码领取函 4.药品委托配送协议(样本) 5.会议回执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