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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招标省区:广西   发布日期:2012-08-13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及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含我区增补的剂型规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如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含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中备注“优质优价”或“单独定价”)]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和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若作为
基本药物销售、使用的,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软膏(乳膏)不再区分金属管与软管包装。中成药不再区分党参方与人参方分别定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7]538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调整。
    五、除本通知第二点所涉及的剂型规格品外,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它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请生产经营企业尽快向我局申报。
    六、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涉及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采购零售价格,在自治区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新的招标结果出来前,高于或等于附表价格的,暂按附表价格执行,低于附表价格的,原则上不得提高。待自治区重新对国家基本药物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并提交入围(中标)结果后,我局将重新核定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零售价格。对本通知第二点规定的药品,不作为基本药物销售、使用时,政府举办的
医疗机构其价格仍执行我局原核定的采购零售价。
    七、附表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标注“△”的为临时价格,标注“#”的为我区增补规格剂型。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重新核定价格。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请直接登录《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网址:www.gxyyw.com)点击浏览。
    十、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以往我局公布的属于本文附表所列品种规格的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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