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文件精神,省卫生厅制定并下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12〕3号),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开始实施,为做好该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抗菌药物相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要成立专班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考核和督导检查。
二、开展培训考核
各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二级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医师、药师等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及考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组织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受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组织开展辖区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
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享有相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处方权,各地可以以文件形式确定考核合格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级别。
三、做好品种筛选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一名称,对照《2012年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鄂卫办发〔2012〕54号)规定的综合或专科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品规数量及采购要求,根据“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确定的抗菌药物目录范围,结合临床实际在该目录中重新选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确定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品种,并在2012年8月20日前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可以在省级目录中调高抗菌药物管理级别,但不得调低省级目录中抗菌药物级别。
四、开展督导检查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在8月中、下旬结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2年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对未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等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有关工作开展及督导检查情况请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8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同时将电子版报指定邮箱。
省卫生厅将在8月中、下旬组织对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督导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赵宏发
联系电话:027-8782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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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