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国家通知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省进一步实施后,我局将根据招标配送等情况确定我省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二、国家文件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1月底前尽快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我省零售指导价格。在我局未核定其零售指导价格前,不得按原定价格销售。
三、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07〕160号)、《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价价发〔2008〕113号)中有关药品,凡与国家本次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国家本次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四、我省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待增补品种出台后,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通知精神确定其价格。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附表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陕西省物价局
20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