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于10月30日前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销售的政策依据.
二、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仍按我省现行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三、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以前,为切实减轻病患者药费负担,从200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县以下和城市社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实行差率控制,最高加价率不得超过20%,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文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