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生产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向我委申报价格,暂由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
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7]1001号)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8]696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