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顶点医药招商网 > 招标信息 > 川基药采〔2012〕49号关于上网药品生产企业提供合格资质证明材料的通知
区域:  时间:  关键字:
川基药采〔2012〕49号关于上网药品生产企业提供合格资质证明材料的通知
招标省区:其它   发布日期:2012-08-17

川基药采〔2012〕49号关于上网药品生产企业提供合格资质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上网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省药械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精神,目前已完成对上网药品在2012年3月1日—8月31日期间生产企业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效期过期情况的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GMP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批件等资质在2012年3月1日—8月31日过期上网药品目录见附件1。
二、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请各药品生产企业按附件1列明事项,在2012年9月15日前提供相应的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由被授权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到现场递交。若未按相关要求补充合格的,将在2012年9月15日后正式发文取消这部分药品挂网。
(二)凡进口药品注册证过期的,需提供新的合格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三)提供补充资料时,属于委托加工的药品,需提供最新有效的药品委托加工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委托方和受托方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查。
(四)若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四川省药品等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上网资格”等相应处理。
(五)请各企业及时递交新的合格的药品资质证明材料,各医疗机构告知本单位使用药品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资料。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地点: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8-86139110
 


附件: 1.2012年3月1日—8月31日资质过期上网药品目录
2.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上一篇:2012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 下一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2011年
中国医药招商网郑重提示:本网站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对交易行为负担任何责任,请自行核实,谨慎行事。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鲁ICP备09050149号
alexa排名查询 中国网站排名 错误报告/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