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我省已于10月1日开始进行2011年度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为便于统一管理,提高药品采购配送集中度,各县可根据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用药需求,在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通过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遴选的方式,合理确定本地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使用目录。 二、严禁私自采购非中标药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必需,需采购招标目录中没有中标结果的独家通用名药品时,可报经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采购。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将采购情况,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入库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配送药品时,应认真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及时通过子用户账户进行入库确认。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情况通报的数据将按各采购用户的药品实际入库金额进行统计。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采购单,如实采购、配送、验收药品,如出现配送、入库非采购单药品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配送企业配送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规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行为,严格审核各采购计划,并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采购用户)统一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送采购单,除急救药品外,每个采购用户每周最多发送一次采购单,避免出现因采购单频次过多、批次配送数量过少导致配送企业不配送或不及时配送的现象。 六、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药品回款行为,严格审核票据,随货同行单、发票必须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在采购平台中确定的配送企业出具,审核通过后,按时办理回款事宜。 七、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以保证金、违约金、押金等形式收取任何费用,已收取的应尽快退还。 八、中标企业确因成本变动等原因无法正常供货的,应在保证及时供货的前提下,提前三个月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申请批准前不得擅自停止药品的供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