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1年11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以下称2452号文件),修订公布了《药品差比价规则》。 2011年12月19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京发改[2011]2335号,以下称2335号文件,见附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现将通知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2452号文件、2335号文件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行核定中标成交药品价格,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核定后价格。 二、若重新核定的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低于现行的临时零售价格,各有关单位应将涉及企业、产品及价格信息,参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格式,加盖公章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至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传真):010-66414516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http://www.bjpc.gov.cn/tztg/201112/t1918733.htm)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