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顶点医药招商网 > 招标信息 >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流[2012]10号)
区域:  时间:  关键字: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流[2012]10号)
招标省区:江西   发布日期:2012-02-13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流[2012]10号)

各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局《关于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号)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为切实做好上述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赋码并核注核销,未赋码的一律不得销售。

  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进行赋码,药品经营企业对所经营的赋码产品进行核注核销,并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并请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核查中发现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还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上一篇:湖北省公示:2012年2月份相关企业上报 下一篇:广东省关于根据粤价〔2012〕24号及3
中国医药招商网郑重提示:本网站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对交易行为负担任何责任,请自行核实,谨慎行事。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鲁ICP备09050149号
alexa排名查询 中国网站排名 错误报告/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