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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集中开展省定价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招标省区:湖南   发布日期:2012-02-28

2012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集中开展省定价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医〔2011〕174号)精神,为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我省省定价药品价格,我局决定对省定价药品集中开展生产成本和有关价格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列入《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xls(见湘价医〔2011〕174号文件附件)的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需配合我局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工作。本次调查年度为2011年,若被调查药品2011年未销售,则调查上一年度的成本价格。依此类推,推至2009年仍未销售的可不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

    此次主要调查属我省定价的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政府定价、中标价格及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等,具体需报送如下内容:

    1、企业需填报如下五个调查表,即:《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药品成本价格调查汇总表》(附件二)、《国产或进口分包装药品成本调查表》(附件三)、《进口药品成本费用调查表》(附件四)、《药品政府定价及中标价格调查表》(附件五)。上述调查表需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

    2、企业需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包括:(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认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药品注册批件(或进口注册批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新药证书、专利证书、国家奖项证书;(2)填报“附件二”和“附件五”时援引的相关省份最新药品定价文件、药品中标通知单(或网上截屏);(3)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4)药品销售政策、销售合同、销售明细帐;(5)最高价、最低价和单笔销售数量前10位的销售发票;(6)药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进货发票4张(取每季度进货量最大的)。

    3、进口或进口分包装药品,另需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包括:(1)合同及代理或经销协议书;(2)在注册证有效时间内的药检报告;(3)报关单;(4)关税单;(5)增值税单;(6)报关费、药检费、卫生检疫费、储运费等发票。

    4、企业基本情况、药品特点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文字材料一份(字数在1000字以内)。

    5、企业声明书一份。需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报送方式

    上报的纸质文档请按本通知“调查内容”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印章,邮寄到:湖南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通信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二院六办公楼十楼1005室,邮编:410011;五个调查表的电子文档发送电子邮件到:hnyy0522@163.com。联系电话:0731-82212355、82212552、82212515。

    四、实施步骤

    (一)材料上报:对湖南省生产的药品,由各市州物价局组织当地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xls(见湘价医〔2011〕174号文件附件),对照各企业生产的药品确定需列入调查的品种,完成相关调查表填报及纸质材料整理上报。对外省生产(进口)的药品,由各企业自行负责调查材料的准备和上报。各企业的调查材料上报于3月20日前完成。

    (二)初步核查:对上报的材料由省物价局组织专人集中进行初步核查,对发现的错误通知有关企业改正,同时做好上报材料的整理和分类。该工作于3月31日前完成。

    (三)调查复核:从4月上旬开始,对湖南省生产的药品,由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牵头组织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和部分市州物价局人员组成调查组到生产企业实地开展调查复核。对外省生产(进口)的药品,我局将通过区域价格协作、重点抽查等形式复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物价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查工作,及时通知本地相关调查企业,指导和督促企业如实填写并按规定时间完成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相关信息留存,以便掌握当地药品生产企业情况。

    (二)各相关企业应准确、全面填报调查数据,认真整理相关纸质材料。如不报或虚报情况,将直接影响企业在湖南省的政府定价核定和药品集中采购中有关价格的核定。

    附件:一、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xls

          二、药品成本价格调查汇总表.xls

          三、国产或进口分包装药品成本调查表.xls

          四、进口药品成本费用调查表.xls

          五、药品政府定价及中标价格调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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