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用药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药品全品种全过程监管,现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药品电子监管现状 国家局从2006年开始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至2012年2月底,已分三期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全品种纳入电子监管。第一期,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和小包装原料药自2007年11月1日起全部纳入电子监管,涉及药品生产企业19家,药品批准文号72个,全国性批发企业3家,区域性批发企业599家。第二期,将第二类精神药品、中药注射剂、血液制品、疫苗自2008年11月1日起全部纳入电子监管,涉及药品生产企业568家,药品批准文号2471个;药品批发企业(含非法人)1.3万家。第三期,将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于2012年2月底前全部纳入电子监管,涉及药品生产企业近2800多家,药品批准文号约5.4万个。同时已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三类药品纳入电子监管,涉及药品生产企业近600家,药品批准文号近2000个。截至2012年2月底,已纳入电子监管药品涉及批准文号5.6万个。按照国家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中“逐步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纳入电子监管”的工作要求,剩余尚未纳入电子监管的药品制剂批准文号共计11.9万个,已入网药品制剂占全部药品制剂的32%;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约4600家,其中已入网生产企业2900多家,占生产企业总数的63%;药品批发企业已全部入网。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强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大力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创新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15年年底前实现药品全品种全过程电子监管,保障药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安全,最有力地打击假劣药品行为、最快捷地实现问题药品的追溯和召回、最大化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 (一)在当前已实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其他药品制剂,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的全品种覆盖;适时启动高风险医疗器械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并探索原料药实施电子监管。 (二)在当前已实现的药品生产、批发环节电子监管基础上,推广到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从而实现覆盖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按照卫生部的总体部署,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三)拓展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深度应用,充分利用药品电子监管数据,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服务,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药品信息检索、监管码查询、真伪鉴别等服务,探索电子监管系统与医保卡系统互联互通的可行性。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法规文件 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在《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中进一步明确药品电子监管的必要性。总结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整体工作部署,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文件,明确政策要求和管理规范,及时组织宣贯和培训,确保每项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推进落实。 (二)制定标准规范体系 标准规范体系是使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各参与方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框架下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统一的药品电子监管相关的标准规范体系,包括业务规范、数据标准规范、信息安全标准规范等,以保障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合理开发和利用药品监管信息资源,确保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共享。 1.业务规范。包括基于统一的身份认证与授权服务的业务系统访问、数据采集和上报操作、数据利用规范等。 2.数据标准规范。包括数据编码规范、数据接口标准、数据交换格式标准、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元数据标准等。 3.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规范、安全管理规范、网络安全规范、应用安全规范、数据安全规范和物理安全规范等。 (三)完善药品电子监管的基础设施 进一步完善药品电子监管的基础设施,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实用性、易用性、可扩展性和管理性,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一期工程中有关药品电子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1.对药品电子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完善和优化,构建高性能、分布式、集约化的药品电子监管信息平台,提供安全、受控、基于身份认证的访问和服务。 2.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内外网资源,进一步完善药品电子监管网络环境,实现各级各类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依照安全等级和权限划分,按需从互联网和专网接入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共享药品电子监管信息资源。 3.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关于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要求,根据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建设涵盖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物理环境、网络、系统、应用和管理等各方面的信息安全体系,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提供统一、稳定、高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四)建设药品电子监管信息资源数据中心 以药品电子监管数据库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建设由网络、存储、数据库、数据仓库等构成的药品电子监管信息资源数据中心,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和合理利用。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覆盖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和消费者的药品流通数据中心,药品召回和应急调配数据中心,支撑药品电子监管数据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的数据分析中心,数据交换和共享中心。 (五)建设药品电子监管数据备份中心 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和数据是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正常运作的核心,为保证药品电子监管业务的可靠性、可用性和连续性,逐步建立中央级同城和异地灾备中心;同时依托地方局实现药品电子监管数据的二级备份,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电子监管数据备份,对突发事件和灾难及时应急响应和恢复。 (六)建设电子监管服务体系 纳入电子监管的企业和机构数量日益庞大,为保证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的服务质量,建设以呼叫中心、短信平台和即时通讯平台等为核心的配套服务体系,及时响应各级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在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过程中的日常咨询和问题投诉,收集和处理相关建议和反馈。 (七)完善电子监管应用系统功能 随着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展药品电子监管应用系统的监督、服务和辅助决策功能,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药品监管形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进一步完善药品流通监管系统,以支持对药品全品种全过程的监管,完整保存药品流通痕迹,保证非法药品无法进入合法流通渠道。 2.建设数据共享和交换系统,实现药品电子监管数据的有效共享,方便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延伸监管。 3.扩建移动执法系统,为执法人员现场稽查提供及时的信息支持,提高执法的便捷性,增加执法力度。 4.以药品流通监管系统为基础,建设社会应急系统。进一步完善药品召回功能,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能尽快召回问题药品,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安全事件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的损失。进一步实现药品调配功能,一旦发生突发性灾难,可快速进行药品库存定位和统一调配。 5.建设辅助决策支持系统,能够对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状态和运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完善药品监管政策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建设药品电子监管公众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药品信息检索、监管码查询、真伪鉴别等服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五、工作安排 (一)2012年完成国家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建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一期工程的批复,进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的建设,利用信息技术,辅助解决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1.2012年上半年完成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相关软硬件系统的招标工作; 2.2012年年底前完成信息资源数据中心和异地及同城备份中心的建设; 3.2012年年底前完成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的建设,完善药品电子监管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建设和完善药品电子监管应用系统的功能。 (二)2012-2015年实现药品制剂(含进口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 1.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 2.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地方增补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实施工作,并启动药品制剂全品种电子监管; 3.2015年年底前完成药品制剂全品种电子监管。 (三)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过程电子监管 在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已实现电子监管的基础上,向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等末端流通使用环节延伸。 1.批发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安排 2012年年底前,所有批发企业按规定开展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对所有赋码药品进行核注核销,做到“见码必扫”。 2.零售药店电子监管工作安排 (1)2012年上半年完成西部12省部分零售药店(共47595家)药品电子监管软硬件设备的统一招标和配备工作; (2)2012年年底前完成西部12省部分零售药店的电子监管实施工作; (3)2013年年底前在总结零售药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零售药店试点范围; (4)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零售药店电子监管的实施工作。 3.医疗机构电子监管工作安排 按照卫生部的总体部署,开展医疗机构电子监管工作。 (四)适时启动高风险医疗器械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并探索原料药实施电子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在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信息办负责电子监管部署、规划、检查等工作;系统运营单位具体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工作;相关司局按照职能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药品电子监管与药品日常监管工作融合,提出电子监管网的应用需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局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做好行政区域内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管理、应用和扩展。为保障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成立专家咨询组,由国内知名业务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论证评议有关重要政策和重要事项。 (二)资金保障 药品电子监管工作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建设、运营、推广培训以及日常工作的开展。建设资金用于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相关的建设工程、软硬件设备购置、系统集成等项目。运营资金用于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技术运维、呼叫中心客服支持以及为入网机构配备数字证书(密钥)。推广培训资金用于药品电子监管推广工作中所需开展的相关培训。日常工作经费用于国家局和各省局开展电子监管相关工作。 以上各项资金由国家局结合各地区的不同情况,与各地相关部门协调,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在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推进过程中,将根据“专款专用,审计督查”的原则,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技术保障 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规划、分析、设计、实施、运营、维护、培训均需要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措施。国家局统筹规划,组织专家进行总体规划、需求分析、系统可行性研究和系统设计;地方局需指派专人配合相关技术保障措施在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国家局委托有资历的专业化公司负责系统的实施、运营和维护等技术保障服务,并提供专业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