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全区未参加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通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从2009年全区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以来,各级医疗机构高度重视、积极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药品虚高价格、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仍有个别医疗机构以各种理由没有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整体推进。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七)部门联合印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以及《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长期没有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14家医疗机构(见附件)进行通报,要求这些医疗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尽快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请所在辖区盟市卫生局,对这些医疗机构进行督查,限期开展整改工作。对仍不参加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做出处理,并将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和监察室。 联 系 人:鲁 月 联系电话:0471—6946120(传真) 附件:未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名单 抄送: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药采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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