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海省关于做好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工作的通知(青药采办〔2012〕2号) 各基本药物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各医疗机构: 在我省2011年度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后,大部分中标企业及配送企业能够积极供应和配送,但有部分中标企业没有供货,部分配送企业配送不及时、不到位,尤其对偏远地区及用量小的药品不及时配送。根据3月1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中标企业都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供货,原则上应当在医疗机构下达订单的2日内响应,及时供货。对用量大的药品应当有一定的储备,用量小但临床急需的也必须保证供应。对于不及时供货的中标企业,将按照《青海省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试行)》,分别予以警告、不良记录、清退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并上报卫生部药品采购信息网等处理。 二、中标企业要加强与配送企业的联系与协调,保障及时配送。对于不能完成配送工作的配送企业,要及时调整配送关系,并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要加强配送,对于医疗机构下达的订单要及时响应,及时供应。西宁、海东地区要配送到村卫生室,青南、环湖地区可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给村卫生室代送。对于不配送或不及时配送的配送企业,将分别予以警告、不良记录、取消配送资格等处理。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尽量提前下达订单,并根据用量进行批量采购,同时做好药品验收入库及回款工作。 五、各方采购配送活动均要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的采购平台进行,供货、配送、入库等环节在平台上及时完成相应操作,避免数据错误。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