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矿区分局,各医疗机构: 近日,媒体曝光了某医疗机构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的情况,暴露出药品使用环节存在的漏洞。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确保药品安全,结合在全国开展的为期四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食品药品隐患排查年活动和我市的日常监管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强化日常监管 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矿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石家庄市区的医疗机构监管责任要明确到人。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监管,注意查找和发现药品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和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和防范。加强对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二、推进诚信建设 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日常监管注意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完善诚信档案,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排查,逐步实行分类监管和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对医疗机构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三、依法使用药品 贯彻有关药品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一要严把购进关,做到四个合法,即渠道合法、药品合法、票据合法和业务人员合法。确定药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其它科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二要严格储存管理,应具备药品储存的仓库和设施设备,非药品与药品分开存放,特殊管理药品要按规定保管,按照药品储存要求保管和存放药品;三要严格不合格药品管理,明确专人管理,专库或专区存放,建立不合格药品台账和不合格药品处置审查审批制度。市区医疗机构于3月31日前将不合格药品专管人员名单报市局药品稽查处,县(市)区所辖医疗机构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建立约谈机制 建立医疗机构约谈申诫制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行为的一次责令整改,二次约谈申诫,三次通报有关部门,四次公开曝光,约谈申诫记录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分级管理和下一年度重点监管的依据。 各县(市)区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本着对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负责的态度,加强监管,依法从事药品使用活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