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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2012宁卫药5号)
招标省区:江苏   发布日期:2012-03-21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2012宁卫药5号)

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单位,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现将我局制定的《2012年南京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2012年南京市基本药物制度
与药事管理工作要点


 
2012年,全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三争一创”实践活动和局卫生改革和事业发展大局,按照管理规范、统筹兼顾、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要求,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扎实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深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确保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一步合理、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现有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广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向二、三级医疗机构推进,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在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省厅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并严格控制同通用名基本药物非中标产品的使用比例,逐步缩小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治疗用药的差异。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推进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探索县级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途径和方式,确保居民公平获得廉价基本药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二、强化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监管。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在省网上集中采购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申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个性化的采购目录进行采购,按月认真编制落实采购计划。省增补5%的少数特殊用药和南京市代购目录药品的采购数量、金额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按规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动采购,并执行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与药品供货企业“二次议价”,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网下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供货企业应根据采购订单及时响应,保证100%的配送到位率。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验收药品,办理入库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确认。同时,通过市基本药物采购结算监督系统,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结算、支付等全过程实施网上信息监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购用行为。
三、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用药行为的监管。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促进基本药物安全使用,提高科学合理用药水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把使用基本药物占处方量的比例作为考核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指标,与绩效分配挂钩。倡导二、三级医院慢性病治疗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药品使用超常预警制度,完善处方审核、点评措施,定期分析通报医务人员用药情况,强化监督评价,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倡导利用信息系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不良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四、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监测评价机制,完善基本药物采购监管和药品供货企业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和积分考核管理制度,对不良记录超过规定分值,或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供货企业实行市场清退制度。同时,各区县卫生局和二、三级医院要积极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测评价工作,于每月7日前按要求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信息月报表”报市卫生局药事处。承担国家、省级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点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监测评价工作,坚持监测数据月报制度。各监测评价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对这项工作负全责,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监测评价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规范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并于每月7日前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监测数据。相关区县卫生局要加强指导,认真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管。围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三年目标任务,重点加强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使用率和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的控制,落实处方医嘱点评和分级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督导检查,促进临床合理规范使用抗菌药物。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社会办和民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力争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的各项指标全面达标。
六、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推动我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体系,实现“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的目标。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学内涵深化、功能拓展和专业队伍建设;编印《南京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汇编》,落实临床药师参与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救治等工作规定;开展临床用药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临床药学工作指南;巩固“规范药房”建设成果,提高药品管理和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七、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知识培训。按照国家、省、市基本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要求,充分发挥药事质量控制委员会、社区基本药物专业委员会作用,定期开展基本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市、区县集中组织培训不少于4次,培训率达到95%以上。以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鼓楼医院为依托,扎实开展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力争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至少有1-2名具有合格资质的临床药师(含在培训)。积极组织参与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千人培训计划,力争年度培训达到50人次;协调安排县级医院接收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进修学习。大力开展学术研讨、组织学习考察,活跃学术氛围。
八、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各医疗机构特别是负责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需要,调整优化药品库存,制定防止药品短缺的预案,切实做好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短缺药品品种、需求数量、储存和储备等情况报我局药事处。对于各类短缺药品的投诉与来电来访,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于经常性短缺的药品,及时向我局反映,建立省、市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机制。同时,配合省厅按照短缺药品需求数量与国家选定的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及时采购所需药品,保障临床用药需要。
九、做好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总结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经验和做法,认真落实新一轮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机制,规范采购和备案采购行为。严格执行《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购用超常预警干预暂行办法》,对采购量连续三个月处于排名前五位的药品,特别是抗菌药物和中成药,经专家论证确属异常采购的等五种情况的药品实行“警告、限量采购、暂停采购、关闭目录”的预警干预程序。加强麻醉、精神类药品管理。严格执行麻醉精神类药品管理规定,统一专网采购,依法监管。加强全市政府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和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网上采购、备案采购、备选采购流程,严禁网下采购。确保药品、医用耗材及试剂采购网上运行,阳光操作。
    十、建立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药事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市、区县及医疗机构要逐级建立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结算、支付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考核评价机制,按照《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办法》和市卫生局制定的《区县卫生局和直属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具体操作细则,定期考核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对政府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严格考核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作为考核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重要指标,与绩效挂钩,加大奖惩力度。市卫生局每半年组织专家考核检查1次,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每年考核检查不得少于4次,并将考核检查结果逐级上报,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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