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含补充药品,下同)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认识,强化工作推进。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按时足额支付,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的民生之举。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能动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把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和药品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纪律,强化省级统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不得擅自开展自行采购。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网上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要强化纪律约束,对不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的不得支付货款,对情节严重的可移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突出责任,强化企业配送。要进一步积极引导和推进药品配送企业整合,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减低药品配送成本。要强化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管理,落实配送企业责任,提高药品供货率。同时,建立健全配送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管。要定期对供货企业的药品储备、供货能力、企业运行、供货响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通报企业供货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等级、参与配送等情况相挂钩。 四、进一步优化流程,强化网上结算。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药款结算流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入库确认信息、药款报销凭证等材料上报至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国库支付中心按规定支付药款。各级卫生部门要强化督促和检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药品后4日内完成验收入库与网上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皖政办〔2011〕61号文件要求,对药品收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药品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药款部分,由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确保供货企业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收到货款。同时,要在2012年3月底前必须做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实行网上平台结算。省财政厅、卫生厅将进行实时监控、适时通报,并将各地药款网上结算情况与基层综合改革省级补助资金挂钩。 五、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合理库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库存,既是保障用药需求,又是避免积压浪费和占用资金的要求。各地要按照省里规定的药品库存量(原则上按7-15天常规用药数量),结合当地用药需求、用药习惯等情况,科学确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合理库存数量。同时,建立药品库存考核通报制度,每个季度末,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检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经费补助挂钩。 六、进一步多方筹资,强化药款清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分类分步的原则,稳妥解决药品欠款问题。一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1〕71号)规定,凡在基层综合改革前用于基本建设和医疗设备购置、且被省认定为长期负债的流动负债(含药品欠款),统一纳入长期负债并依据轻重缓急,统筹运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省级奖补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偿还符合条件的药品历史欠款。二是制定药品历史欠款偿还计划,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统筹运用超收分成、超收奖励、收支结余按规定使用等渠道,逐年予以清偿属于流动负债的药品欠款。三是加强源头控制,认真落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不得占用药款货款等流动资金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同时,加强资金调度,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符合结算条件的药品货款,不得因资金问题形成新的药品欠款。 七、进一步发挥合力,强化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多方利益。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定期会商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我省基本药物省级招标采购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着力优化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基本药物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