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对医疗机构自采药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我区医疗机构的主要用药来源于三统一配送,但也有一部分为医疗机构自采。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深化和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经区局研究决定,开展医疗机构自采药品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医疗机构三统一配送以外的,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的所有药品。 (二)检查重点: 1、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供货方档案是否建立健全。 2、资质是否齐全,票据是否合法规范。 3、有特殊储存要求的,是否按储存条件进行验收和储存。 二、专项检查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医疗机构自采药品的专项检查作为深化和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一个重要方面,集中精力,组织力量,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一是要将专项检查与建立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相结合,通过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从机制制度上查问题,补措施,促使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自采药品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质量;二是要同违法案件的查办相结合,对违法购进药品和不按要求储存的,要依法立案处理;三是要加强同卫生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上,要积极争取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三)专项检查结束后,要于4月10前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稽查处。对专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局反映和上报。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