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药秘〔2012〕178号) 项目名称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经信委,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办药政发〔2011〕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经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用药。 二、实行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出现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短缺时,及时通过省短缺急救药品上报平台(http://jbyw.ahyycg.cn/jjyp)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当地传染病发病情况以及急救药品使用和基本药物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意见,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后,提出短缺药品品种(含名称、剂型、规格等)、需求数量、当地储存和储备等情况,会同经信部门通过省短缺急救药品上报平台上报短缺药品信息。每年定期报送4次,报送时间为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省直医疗机构通过省短缺急救药品上报平台直接上报。 三、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省级短缺基本药物信息平台,增设动态更新的短缺药品信息功能。结合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生产企业弃标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报送供应紧缺药品信息、联系生产经营企业了解有关供应情况,收集整理全省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相关信息,报省卫生厅、省经信委。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出现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短缺时,要通过省短缺急救药品上报平台,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审核,会商经信部门定时上报信息。负责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治疗需要,调整优化药品尤其是短缺药品的库存,保证临床用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临床紧缺药品生产供应协调的工作制度,尽最大可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五、各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省卫生厅、省经信委反映。 联系人:省卫生厅药政处 刘 楠 0551—2998067 省经信委 运行局 杨兰芳 0551—2871875 省 药 采 中 心 董 辉 0551—2675193 附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登录省短缺急救药品上报平台的用户名列表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卫生部 工信部文件.pdf 帐号.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