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省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缺货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要求,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生产、供应、配送工作,切实履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需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建立基本药物库存预警机制,及时书面向药品生产企业及我中心反馈缺货信息,快速解决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缺货问题,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营企业应保证本企业配送的基本药物有一定的库存量,库存不足时,应及时函告生产企业核实相关情况。生产企业反馈能保证供货的,经营企业做好备货工作;生产企业反馈不能供货的,经营企业需核实其他企业该药品的采购及配送情况,均明确采购不到不能配送的,经营企业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我中心反馈缺货信息。 二、经营企业应在向医疗机构发出缺货信息前将缺货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中心。中心将核实企业所反映缺货药品的实际供应情况,经核实缺货情况属实的,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确定处理结果;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缺货药品信息导致医疗机构缺货的,将根据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考核标准,按未根据订单要求进行配送药品处理,予以相应扣分。 三、各经营企业必须根据《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药品配送工作。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须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供货需求起一般药品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急救用药最迟4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药品48小时内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