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省关于提供原材料上涨、药典处方变化及质量标准提升有关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按《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或药典处方变化、质量标准提升,以及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层平均采购价格高于2009年省集中采购价或本企业广东2009年最后一次报价的药品,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适当突破”的规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是属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的品种,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申诉产品的价格成本上涨审核材料。 二是属药典处方变化、质量标准提升的品种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附上所报产品2005年版和201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复印件、新旧质量标准复印件。 请企业被授权人于2012年4月13日下午17:30时前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红章)递交到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业务受理大厅。逾期将不再受理。 咨询电话:020-87300315,87300270 地 址:广州市先烈南路23号华泰宾馆13号楼省医药采购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