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通知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暂停销售使用该类药品。请各市局立即通知辖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暂停销售和使用媒体曝光的9家药品生产企业13个批次药品。 二、立即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局要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暂停销售、使用该药品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药品的来源、库存和销售去向等情况做好登记备案。待国家局公布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后,合格产品继续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省局稽查局要立即组成稽查小组,对全省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加强监督检查。 三、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省局稽查局、各市局请将监督检查情况于4月17日15时前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此后在四月份内将附表二于每周三、周五各报送一次。 联 系 人:肖 杰 联系电话:0531-88562061 传真:0531-88562318 E-mail:sdfdascc@126.com 附件:⒈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 ⒉暂停销售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情况登记表 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