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涉嫌铬超标胶囊药品的通知(京药监办〔2012〕33号) 各分局: 4月15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播报》报道了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超标胶囊生产药品的问题。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此次涉及的9个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3个批次的药品应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暂停销售和使用。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店和医疗机构遵照执行。现对我市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即日起,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店和医疗机构一律暂停销售、使用通知附件所述的9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3个批次药品。 二、药品批发企业、药店和医疗机构要进行自查,发现上述批次的药品一律由企业自行登记保存,并上报所在地药监分局。 三、督促各药品零售企业做好用药咨询和药学服务工作,指导患者做好替代用药的选择。 四、请各分局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做好经营药用空心胶囊的监督检查。对进货渠道不明或资质不全的药用空心胶囊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5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