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通知》中部分未列的同种药品其它剂型规格进行了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详见附件1)。 二、涉及此次调价品种其它规格的价格,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及有关规定增补制定(详见附件2)。 三、附件中所列品种与我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入围品种相同的,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一律降至本通知的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的,按现行价格执行。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涉及此次降价的未列剂型规格,须到省物价局进行申报,否则不能销售。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消化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