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自2012年5月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 三、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请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要求,立即部署此次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确保2012年5月1日起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消化全规格3[1].29(最终版).xls】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