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辽宁省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发改价格[2012]790号文件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我局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药品补充规格品的最高零售限价(见附件一)。 二、附件中药品含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不再区分价格。 三、附件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省药采办统一调整后的中标价格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确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部分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限价 附件二: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lnypcg.com.cn/UploadFile/20120423_162458_3272.pdf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