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的通知 近期媒体曝光的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是一起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及使用铬超标胶囊生产劣药的典型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全面加强药品安全整顿,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8号),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查处涉案企业,坚决控制不合格产品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超含量超标胶囊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6号)和《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含量超标胶囊的通知》(皖食药监稽转〔2012〕17号)要求以及国家局发布的相关信息,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力度,对涉嫌铬超标的胶囊剂药品一律暂停销售和使用,待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对已查明铬超标的胶囊剂药品,一律按劣药依法查处,并将每个批次药品的购进数量、现有库存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二、迅速开展监督检验,加大排查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防不合格空心胶囊流入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7号)和《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防不合格空心胶囊流入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通知》(皖食药监办转〔2012〕16号)的要求,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加大排查力度。同时,督促辖区生产企业积极开展自查和承诺活动。根据当前查处工作需要,药用明胶、药用胶囊的检验工作必须于4月23日10时前完成并上报结果;胶囊剂药品的抽验工作,必须于4月24日10时前完成并上报结果。 三、整合检验资源,强化技术支撑 省局负责药用明胶、药用胶囊的抽样和检验工作。各市局负责对辖区内胶囊剂产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胶囊剂药品市场监督抽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0号)。各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启动应急预案,建立全省统一、市县联动、资源共享、快速高效的抽样和检验工作机制,加班加点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快速、准确出具检验结果,为查处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当地药品检验机构不具备检测铬指标能力的,应于4月22日18时前将样品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安排检验。 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按要求将相关铬超标药用胶囊检测情况报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规范信息报送,掌握系统动态 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4月份实行日报。省局统一制定统计表格,各市局和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指定专人按时报送。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汇总填报附件1,各市局负责填报附件2、附件3、附件5,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填报附件4。各级各相关单位于每日16时30分前向省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报送查处和检验进展情况,重要信息要随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 规范信息发布工作。查处工作信息原则上由国家局统一发布;对于仅限于我省的信息,由省局请示省政府后按有关程序发布;对于涉及外省的信息,由省局报国家局统一发布。各市、县局和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发布相关查处和检验信息。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省局已成立全省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省局局长刘自林任组长,陈小俊、吴丽华、宣庆生、高怀荃等局领导任副组长,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监督所、省审评认证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抽调骨干力量为成员。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成立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联络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严格落实国家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抽验和查处工作。省局将适时开展督查,发现有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查处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各市局的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及联络员、统计表格报送人员名单(附件6)应于4月22日16时30分前报省局应急办。联络人:张磊、董雷,联系电话:0551-2999211、2999241,18655121519、13505513766,传真:0551-2999223。 附件:1、全省铬超标药用胶囊企业监督检查进展情况日报表;点击下载 2、铬超标药用胶囊涉案企业查处进展情况日报表;点击下载 3、铬超标药用胶囊涉案产品控制进展情况日报表;点击下载 4、铬超标药用胶囊检验情况日报表;点击下载 5、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处理情况表;点击下载 6、市局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及联络员、统计表格报送人员名单。点击下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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