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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招标省区:海南   发布日期:2012-04-27

2012年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基层医疗机构,各基本药物中标企业、配送企业: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省各市县基层医疗机构已全面实施,根据《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我省于2011年组织开展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中标结果自2012年3月1日开始执行。目前基本药物采购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药品不配送或不及时配送的情况时有发生,医疗机构临床药品面临断货,势必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药品的及时供给,现就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医疗机构原中标药品的清退工作已于3月31日结束,目前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新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不得以各种理由延迟执行。
    二、基层医疗机构作为药品的使用者,为保证群众临床用药需求,要主动与配送企业加强沟通和联系。要根据库存情况和实际需求编制每月药品采购计划,尽量提前、集中下订单,原则上一个月下订单次数不超过3次。同时,要做好药品验收入库及回款工作,确保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日。医疗机构采购过程中遇到不供货的问题可向省药品采购中心投诉(表格见附件)。
    三、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按照《2011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琼卫药招办[2011]2号)相关要求组织药品,及时开展基本药物配送工作。
    四、所有中标企业都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网上订单及时供货,原则上应当在医疗机构下达订单的2日内响应。对于不及时供货的中标企业,将按照《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1]53号)有关规定,分别予以警告、不良记录、清退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等处理。
    五、中标企业要加强与配送企业的联系和协调,保证及时配送。对于不能完成配送工作的配送企业,要及时予以调整。对于不配送或不及时配送的企业,将分别予以警告、不良记录、取消配送资格等处理。
    六、各方采购配送活动均要通过海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的采购平台进行,下订单、供货、到货确认等环节要在平台上及时完成相应操作,避免数据错误。
    七、各市(县)卫生局接此通知后应立即传达至各基层医疗机构,并切实履行职责,按照《2011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以上要求,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行为、执行新标情况、回款情况的监督管理,努力推进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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