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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招标省区:江苏   发布日期:2012-05-03

2012年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使广大居民更加便捷、公平、充分地享受到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市基本药物委员会研究决定在所有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推广基本药物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至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目录 
  各地结合实际,根据辖区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习惯及群众的用药需求,在江苏省基本药物目录内以县(市)、区为单位,遴选确定统一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价销售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不得低于基本药物(含国家和省增补品种)目录品种的60%(通用名), 所有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使用,销售金额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销售总金额的60%;同时确定不执行零差价销售药品目录。
  (二)统一采购
  各机构配备使用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价销售基本药物目录》内所有药品,必须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9号)要求,通过江苏省基本药物采购与监管平台按照采购计划及采购程序统一网上采购;其他药品在合法正规渠道采购。
  (三)统一价格
   在江苏省基本药物采购与监管平台统一网上采购的所有药品严格执行江苏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其他药品执行国家及省规定价格政策。
  (四)统一配送
   各机构在省基本药物采购与监管平台统一采购并执行零差价销售药品的配送方式,与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政策,由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每一种基本药物在一个县(市)、区内只能委托一家配送企业。
  (五)统一结算
  各机构在首次申报采购计划前,要准备足额的采购周转金,并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辖区卫生局要加强对采购周转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日常采购过程中,各机构要及时将药款上缴至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由辖区卫生局统一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六)统一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每个机构配齐本地《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价销售基本药物目录》内所有药品,销售金额达到规定比例;采购、配送、销售价格等符合相关规定。各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公示药品信息,对《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价销售基本药物目录》内所有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采购价、原零售价和现零售价等信息要在醒目位置统一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
  (七)统一补偿政策
  各地要按照促进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精神,建立稳定的补偿(购买服务)机制。可根据各级财政确定的补助额度,结合各机构制度执行情况,在考核基础上,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或按照零差价销售基本药物金额的15%予以补助。
  补助经费实行按月预拨制度。各地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案,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至少半年组织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经费。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
  5月底前,各地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时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二)规范推进阶段
  2012年6月开始,按照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在所有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规范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完成药品采购计划申报,开始在省基本药物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基本药物。各地可首先选择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实施主体,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至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检查评估阶段
  2012年7-8月,对各地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出台、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药品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偿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推进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保障,落实投入
  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挪用。
  (三)加强督导,齐抓共管
  各地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医改实施部门要督促各项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加强指导检查,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制度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论
  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关系到相关机构、人员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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