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局《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食药监办安函〔2012〕21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要在本局网站公示辖区内所有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 二、各市局应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并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保证信息准确、全面。已停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可暂不公布,但要作出说明,一旦恢复生产则必须及时公示。 三、各市局要在2012年5月15日前落实此项工作,并请于5月15日下午17:00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局安监处。 联系人:自治区局安监处,蒋雁斌、卓平湖 电 话:0771-5870329 传 真:0771-5854053 电子信箱:aj@gxfda.gov.cn 安监处信息交流平台:QQ群号132662595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国家局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