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省生产的胶囊剂药品开展监督抽验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2〕6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省生产的胶囊剂药品质量监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25号)和省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将对我省生产的胶囊剂药品开展监督抽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落实5月1日后本辖区上市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批批抽验原则要求,对本辖区每周生产的胶囊剂药品监督抽验比例不得低于20%。在上述原则下,对质量保障体系较差、检验能力较弱,曾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加大监督抽验力度。 二、抽取的胶囊样品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检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应在收到样品后3日内出具检验结果。暂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应按照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样品开展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及时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复核,并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书。 三、监督抽验样品既可以从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抽取,也可从药品流通环节抽取;从生产和流通环节库存中均未能抽取的,依照抽样程序和要求,可以从生产企业药品留样中抽取。 四、请各市局于每周一上午10时前将本辖区生产胶囊剂药品的监督抽验明细表和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局稽查处,没有抽验的必须进行零报告。其中,胶囊剂药品抽验明细可直接输入《安徽省药品质量监测网》“胶囊剂药品专项抽验”栏。 联系人:朱德宏 联系电话:0551-2999287 传真电话:0551-2999283 电子信箱:zdh3396462@163.com 附件:胶囊剂药品监督抽验统计表点击下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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