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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
招标省区:陕西   发布日期:2012-05-30

2012年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 

 2010年陕西省“三统一”补充标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

为进一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过渡药品配备使用政策。

2011年4月,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下发《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1〕4号),规定在“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基本到位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除使用 “三统一”已中标配送的我省基本药物之外,还可从未中标的品种、品规中配备使用药品(涉及340个品种,765个品规),明确所采购药品的品种配备、使用比例均不得高于15%。从即日起,不再限制过渡药品配备、使用比例。

二、制定补充目录。

为满足基层常见病、慢性病、危重病人抢救、特殊人群及特殊病种临床用药需求,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可根据县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需求,牵头组织遴选制定本县(区)“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以下简称“补充目录”)。

“补充目录”应以《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采购目录》(在陕西卫生网查询)为基础,可在《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范围内遴选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10%(50种药品),要参照2008年我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明确品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和零差率销售价格,并随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调整而相应调整。“补充目录”制定后,须报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各设区市应将辖区各县(区)“补充目录”统一收集后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执行配送及销售相关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配备使用药品(含“补充目录”药品),必须由确定的“三统一”配送企业配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药品,按照相关规定从原有渠道采购配送。

四、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药品“三统一”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过渡政策的监督指导工作,做好药品遴选、配备、配送、使用、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规范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

五、过渡期的废止。

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基本到位以后,由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发文废止此项过渡政策。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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