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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的通知
招标省区:山西   发布日期:2012-06-08

2012年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的通知

    为确保基本药物的配送供应,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5号)精神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办法》、《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及《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生产配送企业履约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及《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要求,按照中标基本药物品规和价格,保障及时供应配送到位,不得造成缺货、断货。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供货药品的质量。
    配送企业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委托,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及时足额配送基本药物,不得造成缺货、断货。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对自己选择的配送企业要加强管理,及时监测,发现履约不到位的要适时给与调整。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要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办法》、《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阅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订单,保证在72小时内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药品8小时内送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发票。
    二、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配送考核机制
    按照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5号)文件要求,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规定, 从6月1日起,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通过省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每月对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供货情况进行监测、汇总、通报,对其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计入考核档案,作为下一年度该企业在我省药品招投标的评分依据。     
    三、加强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的管理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严格按照《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要求,监督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合同,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需求。
    (一)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按月统计基本药物配送到货情况,对配送到货率在90%—60%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进行约谈、警告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根据《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规定,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二)对配送到货率在60%以下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进行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根据《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规定,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三)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供货的企业,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的相关规定,按照比例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四)对恶意低价中标、中标不供货、因供货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药品质量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的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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