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内蒙古关于兴安盟取消七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直接采购资格的函复 兴安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取消乌兰浩特市普惠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七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单独采购资格的申请》(兴卫改药字〔2012〕7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乌兰浩特市普惠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七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在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系统直接采购基本药物,由其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为采购。请你局协调自治区药采中心解除相应委托协议,做好网上配送关系变更工作。同时,将上述七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隶属关系行文报卫生厅药政处备案,抄送自治区药采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