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为对其它
治疗不耐受或疗效不佳的严重
胃肠道动力性疾病,如:慢性特发性或
糖尿病性胃轻瘫慢性假性肠梗阻胃食管反流病禁忌
已知对本品
过敏者禁用。
禁止同时
口服或非肠道使用强效抑制CYP3A4酶的药物,包括:
三唑类
抗真菌药;
大环内酯类
抗生素;
HIV蛋白酶抑制剂;
奈法唑酮;
(见【药物相互作用】)
心脏病、
心律失常、QT间期延长者禁用,禁止与引起QT间期延长的药物一起使用;有水、电解质紊乱的患者禁用,特别是低血钾或低血镁者禁用;
心动过缓者禁用;患有其它严重心脏节律性疾病者禁用;非代偿性
心力衰竭患者禁用;先天QT间期延长或有先天QT间期延长综合征家族史者禁用;肺、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禁用;
禁用于增加胃肠道动力可造成危害的疾病(如胃肠梗阻)患者。
对早产新生儿,不建议使用本品治疗。
注意事项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应先排除心律失常的潜在危险。
具有以下心律失常危险因素的患者,应慎重使用。
严重心脏病史,包括严重室性心律失常、二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窦房结功能障碍、充血性心力衰竭、缺血性心脏病;
猝死家庭史;
肾衰竭,尤其是进行长期透析的患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和呼吸衰竭;
电解质紊乱的危险因素,如服用排钾利尿药;
胰岛素用量的剧烈调整;
持续性呕吐和/或
腹泻。
当
婴幼儿和
儿童发生腹泻时,应降低剂量,检查血钾水平,若结果异常,则应停药。
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应检查心电图、血电解质(钾和镁)和肾功能。
应在具有适当
医疗监护措施的情况下,权衡利弊使用本品。
应根据
临床指征或至少每3个月对患者进行疗效评定。
QT间期大于450毫秒的病人或电解质紊乱的病人,不应使用本品。
本品不影响精神运动性功能,不引起镇静和嗜睡。然而,本品可加速中枢
神经系统抑制剂的吸收,如:巴比妥酸盐、酒精等,因此,同时给予应慎重。
一般不建议用于早产新生儿。如早产新生儿必须使用本品,则应在重症监护病房内使用,同时进行持续的心脏监护。每日剂量应分次服用,每次不超过0.2mg/kg,最高日剂量不得超过0.8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