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报送过渡时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和使用落实情况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便群众就医,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和使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同时也为了准确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老百姓的用药习惯,为近期调整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提供依据,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医改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过渡时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卫药字〔2012〕581号)文件。 请各地按照全区药政工作会议精神,由盟市卫生局督促所辖旗县(市、区)尽快落实,务必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各旗县(市、区)遴选的药品目录(不需盟市归纳整理)报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逾期未报视为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需要增配非基本药物。 联 系 人:鲁 月 联系电话:0471—6946120(传真) 电子邮箱:wstjyc@163.com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