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补充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生产商、配送商: 根据2012年6月19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挂网的《关于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通知》要求,现将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次增、转配送商的有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一、在已选满4家配送商的区域申请撤销配送商的,须由该区域内已选定该配送商的所有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方可将该配送商撤出原配送区域。原配送商是指被申请撤销的配送商,现配送商是指此次新选定的配送商。 二、在未选满4家配送商的区域申请增加配送商的,同一中标品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一个区域的配送商不能超过4家(捆绑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不能超过8家),如本次申请增加的配送商与原选定的配送商之和已超过规定名额,须由生产商先核实确定需要增加的配送商与原选定的配送商之和不超过规定名额后再按要求办理及提交申请资料,否则不予以增加。 三、医疗机构在原已选定的4家(捆绑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为8家)中提出转配送申请,不涉及新增配送的,需医疗机构盖章同意即可申请办理转配送。 四、生产商申请撤销的配送商在某区域内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选定的,需生产商盖章同意即可申请将该配送商撤出原配送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